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警告篇
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90000元。2019年8月22日,李某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2019年9月2日,李某到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负责日常监管。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2020年11月1日一上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定位手机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矫正综管平台显示定位手机当前位置在其居住地,结合李某的严格管理等级及其日常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李某可能存在违反矫正规定情况,并立即决定立案启动调查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联系了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母亲)、李某的女友,二人均称:不和李某在一起,不知道李某在哪里,会联系李某让他尽快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翻阅李某的微信朋友圈,发现当天一早李某发了《奔驰S600+奥迪A6车队在衢州幸福接亲中》短视频,不久,李某删除了该短视频,由此可基本判定李某不假外出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会同社区综治干部到李某居住地实地查访,发现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直到当天下午一时许,李某用定位手机给司法所所长打电 话,报告说:因身体不适,在卫生院打吊瓶,之前定位手机扔家里了,刚看到有未接电话就马上回电了。所长责令李某打完吊瓶就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久,李某来到司法所,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询问,谎称:早上感觉身体不适,有点发烧,就跑到附近卫生院检查,定位手机扔家里忘带了,后一直在医院打吊瓶,到下午一点左右,女朋友把定位手机送到卫生院。李某还提供了卫生院的支付凭证,来证明他上午的确在就医。李某承认有人机分离,但否认有不假外出行为。关于微信朋友圈的短视频,李某谎称是转发别人的,为了好玩,后来按公司要求删除了。关于上午其监护人和女友有没有电话联系,用哪只手机联系的,李某承认自己有二只手机,定位手机扔家里,是用另外一只手机联系的,现在那只手机被女朋友拿走了。面对李某的诡辩,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技术手段,调取了11月1日上午6时15分李某上高速公路卡口的截图,并严肃地对李某进行政策法律教育,要求李某认清形势,立即向司法所如实报告活动情况。李某的心理防线瞬间崩塌,随后如实报告了11月1日上午未向司法所请假,离开规定区域前往衢州市接亲的情况。司法所以笔录形式固定,又向李某母亲、李某女友调查相关情况,相互印证、内容一致。
三、警告处罚的做出。此案经司法所调查取证、合议研究,认为李某于2020年11月1日未经司法所同意,违反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规定,离开规定活动区域前往衢州市衢江区。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不假外出事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对李某警告处罚的建议。直属分局经初审、评议审核、审批,制作警告决定书并送达李某。
四、警告的效果。李某被警告处罚后,司法所按规定对李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又结合实地查访,与李某的家人座谈,李某表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一定会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矫正规定,争取平安度过矫正期。
五、利用本次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直属分局将李某不假外出警告案例通报辖区各司法所,在集中教育时作为警示案例进行教育学习,起到警告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六、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短暂的外出不会被发现,为图一时方便,不假外出。本案中,李某就存在这种心理。被发现后又百般抵赖,属情节较重情形。随着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管手段日益完善,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只有摆正心态,放弃侥幸,自觉遵守好矫正相关规定,方能确保平安度过矫正期。(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 徐雪平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