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不等于“护身符”
日前,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一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被收监执行。
陶某某,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1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因陶某某患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每次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同时决定对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陶某某在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三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一而再、再而三的刑事判决,陶某某误认为有尿毒症这张“护身符”在手,法院拿他没办法,监狱也与他无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身份意识淡漠,无视矫正相关规定,对司法所的监管教育置若罔闻,时常发生区域监管手机关机、未完成网上学习任务、未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等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丧失敬畏之心的陶某某最终受到三次警告处罚(前面两次警告处理发生在矫正法出台之前),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一直是一个难点,叠加疫情因素,收监执行难度更大。陶某某得知要被收监执行后仍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走个流程,最终还是会保外就医的。
2021年底,浙江省委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民政厅、卫健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决定机关作出陶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相关政法单位多次召开协调会,日前,陶某某被送交看守所收押执行,现已交付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国家惩罚、改造罪犯和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刚柔并济、相辅相成,但不能成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护身符”。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只有遵纪守法、遵守好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才能平安度过矫正期,否则,将面对身陷囹圄的境地。(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 徐雪平 胡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