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案例
——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商某,男,汉族,1994年4月出生,离异,户籍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因吸毒于2020年10月被金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罪于2021年10月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25至2022年10月24日。缓刑期间,商某由执行地三江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监护人为其前妻张某。
【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收监情况】
2021年11月4日,社区矫正对象商某由其前妻张某陪同,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按规定程序和内容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并完成入矫宣告。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首次谈话详细了解了商某基本情况。商某称他与所在单位没有正式劳动关系,为不影响工作不希望司法所实地查访其所在单位。相关情况得到商某监护人张某的确认。
商某入矫后,存在核查电话接听不及时的情况,其自述原因为“因关节疼痛、睡觉障碍,服药过量,晕睡过去了”,并提供了医院开的处方证明。相关情况得到商某监护人张某“证实”。
2021年11月27日,商某违规离开执行地前往永康市被“雪亮工程”查纠,其自述不假外出的原因是晚上失眠睡不着觉,不小心开车过界了,未注意到手机接收到的越界提醒短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商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建议给予商某训诫处罚。2021年12月10日金华市司法局直局分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训诫处罚一次。
2022年1月5日是司法所确定到所当面报告的时间,商某未按要求到所报告。1月6日凌晨,商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留言:“药物服用过量,睡晕过去了,明天有事,后天来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和微信联系商某未能成功。商某监护人也没有提供有效信息。1月8日,商某未能履约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信息核查手机关机或无法接通。工作人员及时到商某住址和“上班”单位查找,未果。通过实地查访得知商某入矫前已被原单位辞退,其并未向司法所如实报告。司法所联系监护人张某了解情况,得知张某对商某动态情况根本不了解,也没办法了解,因为商某“不着家,不靠谱”因为商某对2周岁的儿子还是有感情的,也没其他人选 ,所以担任商某的社区矫正监护人。司法所工作作人员强调了社区矫正监护人的职责,对张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要求其协助查找商某下落。司法所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022年1月10日下午商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当天下午恢复的活动轨迹信息显示商某从湖州市长兴县出发回到金华。但商某不承认违规外出,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迟到5天当面报告,拒不如实报告近几天活动情况,以个人隐私为由不如实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来源,经工作人员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根据商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建议给予商某警告一次。2022年1月18日,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警告处罚一次。期间,工作人员提出变更社区矫正监护人,商某表示没有更合适监护人。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6日,商某信息化核查手机“人机分离”,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主动通过商某非信息核查号与商某联系,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落实信息核查要求,商某均未实际配合改正。先是声称手机没电,后又称信息化核查手机丢失。2月9日到商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确认该手机就是商某原来的信息化核查手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商某拒不承认,且拒绝如实报告活动情况。司法所根据商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建议给予商某警告一次。2022年2月21日,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警告处罚一次。
商某受到两次警告后,一段时间内遵守监管规定表现有所改善。司法所工作员考虑到商某对其未成年儿子还有较好感情,工作人员要求监护人张某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协助开展教育工作,试图从给孩子做好榜样、关爱孩子成长的角度让商某遵守好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3月29日,商某“人机分离”躲避监管违规外出至湖州市长兴县,因滥用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片构成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处罚。同日,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商某撤销缓刑。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金华市司法局直属分局三江司法所 胡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