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矛盾纠纷 助力社区矫正对象平稳度过矫正期
——浙江省武义县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与吴某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23年1月,张大白(化名,下同)因酒驾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同时事故造成吴某受伤。因张大白醉酒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3月,张大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发后,张大白赔偿车损8000元,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2000元。在张大白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与吴某就事故损害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司法所负责人探讨核实案件事实。张大白在武义某保温杯厂上班,工资并不高,家里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妻子已离家两年没有联系,父母年事已高,家庭靠他一人支撑,家庭负担比较大。这起事故发生后,事故损失全部由张大白个人承担,已支付给吴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2000元。在支付完上述资金后,张大白在资金周转方面出现问题,所以未及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赔偿;另一方面,由于事故未处理完毕,吴某未提供修车费凭证原件给张大白,加上双方因沟通不顺利,导致张大白心里憋着一口气,打算拖延赔偿时间,迟迟不肯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张大白与吴某的这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不得将矫正对象区别对待,也决不能用社区矫正期间的考核表现来对张大白施压。反之,考虑到张大白目前仍然处于社区矫正期间的优良表现,解决好这起纠纷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安心矫正,也可以对其他矫正对象起到很好的教育意义。在实地调查、双方谈话,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考虑到张大白的身份特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约定双方于2023年6月5日到司法所进行现场调解,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协助。
调解现场,调解员通过与双方谈话之后,发现张大白在提及车辆损失赔偿时反应异常激烈,他激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张大白要求吴某提供修车单原件但被吴某拒绝,耽误了其判决结果;二是在开庭前两天,吴某突然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并在开庭时当场提出张大白未付清赔偿款,因此,张大白对吴某的做法表示愤怒。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员见张大白情绪激动,遂中止调解,并分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调解员指出,交警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张大白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大白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接受监督管理。如果这次纠纷升级,一方面张大白要接受法院的诉讼及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有可能出现很多不愉快的双方争议,本来是几千元的民事赔偿,后期有可能演变成双方家庭的长久矛盾纠纷,这对于张大白解矫后的安置帮教肯定带来不好的影响。经过调解员站在张大白角度的释法说理,张大白表示愿意共同支付赔偿款,但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
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又与吴某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耐心地与吴某分析了张大白的家庭状况和张大白的认错态度,同时,向其讲解了法律强制执行民事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时常,吴某听后表示理解,并同意减少200元赔偿款。
调解现场,调解员告知双方各退一步:吴某同意减少200元赔偿款,张大白在2023年6月9日前支付3300元,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入刑且附带民事责任而引发的纠纷,事故责任认定清晰,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不利于社区矫正的进行,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甚至再犯罪。为防事态严重化,引入调解程序安抚当事人情绪,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让事故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其次,结合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次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普法释法;最后,在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引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也使得张大白能够安心进行社区矫正。目前,张大白已顺利解矫,矛盾纠纷也得到完满解决。(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