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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过好“三个关”

2022-05-11 10:42:07 | 来源: 中廉导刊

近期,各地各级纪委监委相继通报曝光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违纪对象涉及公职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和农村、企业普通党员等不同领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醉驾”可以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严重纪律处分,“酒驾”也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存有侥幸心理,顶风违纪违法,最终因为“酒事”酿下“祸事”,成为人生憾事。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避免“喝酒误事”,还需过好“三个关”。

过好思想认识之关,摈弃侥幸之心。侥幸或成不幸,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禁而不止、抓而不绝,归根结底是自身对纪律和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心怀侥幸心理,藐视纪法权威,甚至在酒精麻痹下一而再再而三地任性而为、知法犯法,严重亵渎了党员身份、干部形象。身为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脚踩纪律底线,头顶法律红线,多思酒局之毒、酒驾之害,保持“新鞋踩泥”的警觉,形成“拒绝酒驾,从我做起”的自觉意识。

过好监督管理之关,落实治党之责。漠视就是放任,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绝非今日之事,追根溯源,有的党组织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党内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疏于约束、放任自流,未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党组织,必须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禁酒”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坚决不做闲事不管的“睁眼瞎”。

过好预警防范之关,打好协同之战。防线就是生命线,对于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查处,是对党员干部形象的挽救,更是对生命的呵护。查处不是目的,防范必须在先,公安部门、纪检监察、单位党组织必须协同作战,做到“警示、预防、惩处”同步推进。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酒驾醉驾当事人参加交通劝导志愿活动、餐饮娱乐行业酒后提醒、所在党支部书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制度,形成各部门一体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预防格局。(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人民政府 俞聪)

【责任编辑:兰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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