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对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王大锤,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武义。202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2022年3月,王大锤到武义县司法局新入矫报到。
【被依法给予训诫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王大锤社区矫正相关管理的各项规定,多次强调手机遵守条例与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后果。外出需提前填好书面申请材料与提交相关证明,经上级同意后方可外出,特别在武义边界处活动时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备。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中时刻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会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王大锤在矫正初期日常表现一般,平时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中,语气懒散,说话随意,司法所布置的学习任务需催促多遍后才能去完成,自身身份意识不强,总以为社区矫正不属高墙管辖范围,工作人员无法时时刻刻守在身边,便动起了歪主意。王大锤的本职工作是个小包工头,带着四五个村里年长的工友一同在工地干活。矫正快满两月时,王大锤经朋友介绍了一桩新工地活,工地位置在武义与永康交界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后立马告知王大锤在交界处干活要注意信号,切勿不慎越界,时刻谨记自己是一名矫正对象。王大锤答应司法所会遵守。
第二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便收到了王大锤的越界提醒,立即联系王大锤让其汇报所在具体地址,并在浙江在矫通APP上报定位,确认王大锤已外出到永康市金古泉村工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让王大锤立刻返回司法所汇报情况。
(二)给予训诫情况
一到司法所,王大锤就承认自己怀有侥幸心理,总认为看不见实际的束缚管制,神不知鬼不觉过界一点并不会有事。司法所决定对王大锤提请训诫处罚,经武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武义县司法局领导审批,于6月13日作出训诫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6月15日,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将《训诫决定书》送到了王大锤家中,工作人员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并让王大锤签字捺印后,又进行训诫教育后谈话,以及让王大锤更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宽严相济人性化管理措施。
(四)训诫效果情况
经过这次训诫教育之后王大锤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认识,意识到不能对自我懈怠,要学会自觉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所汇报。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王大锤训诫案例作为集中教育学习警示案例,在月度学习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引导所有矫正对象加强监管规定学习,提高警示意识,着重对外出请假、日常报告、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的各项纪律等矫正监管规定进行强调,让每一位在矫对象都感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执行监管规定的力度和决心,对新入矫、矫正中期等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为受过训诫处罚、警告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难的原因之一是在矫对象身份意识欠缺,认为身处监牢外,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已无实质性制约,自认为收监概率小,因此思想上才会出现了懈怠心理,行为上肆意放任、违反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警示教育、身份认识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并对雪亮工程等监管方式进行科普,对违规情况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多措并举形成对矫正对象的震慑与行为规范导向,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矫正质量再上新台阶。(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