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残助残 共渡矫正路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武义县。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黄某到武义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负责日常矫正管理。
黄某在贵州山区长大,父亲因工作原因一只手断臂,母亲患有眼疾,大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一只手臂截肢,全家生活相当困难拮据。为了缓减家里的经济压力,黄某在16时便辍学到浙江打工。黄某在打工期间,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结婚之后育有三个小孩。
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家里的日子原本是蒸蒸日上的,但一起意外却改变了一切。当天,黄某和往常一样到车间里上班工作,做着已经异常熟练的工作,但突然黄某操作的机器发生了故障,导致正在工作的黄某右手整只手被机器截断下来,因伤势过重,黄某当场便昏迷不醒。一旁的工友立即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及时,黄某摆脱了生命危险,但其右手却已经无法再接回去。
在后续的工伤处理工作中,武义县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介入,依法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在获得一笔赔偿款的同时,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黄某不用到公司实际上班,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直到黄某退休,让黄某得到了最基础的社会生存保障。
随后,黄某一直在家养伤,黄某的老乡周某、赵某等人看黄某在家无事可做,便主动邀约其去武义南部山区游玩散心。在游玩期间,周某等人发现武义县某山上有很多无人看管的猕猴桃,果实都已成熟,但又无人采摘,遂动了邪念,黄某伙同孔某、赵某、娄某、周某、王某以及唐某等七人多次至武义县某猕猴桃园内盗窃狝猴桃,共计窃猕猴桃1万余斤,后以2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共获利2万余元。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司法所为黄某接收办理了入矫手续,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协理员、工作站站长及站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警官、黄某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黄某宣读了有关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告知书,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监管落实。为给黄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协同矫正小组一齐到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为其当任此次矫正组长兼宣告主持人,向黄某与矫正组成员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服刑身份,并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到规定、学习与公益活动、手机关机与不假外出严重性、以及外出请假等有关司法所限制与遵守的规定,让其明白违反社区矫正与法律的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并告知矫正小组成员所担任的有关职责事项,为其实施矫正共同负责日常监管,让其黄某好好度过矫正期。
黄某因自身残疾无法工作,且家里的经济压力较大,心里十分焦躁不安,在日常学习、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注意到了黄某的情绪变化。为此,执行地司法所采取多项措施,精准施策帮助黄某走出困境,树立信心,正确面对现实。一是针对其因身体残疾产生的心理负担何厌世情绪,司法所邀请县人民医院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让其卸下心中包袱,正确面对人生,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了解其心理变化,掌握心理动态,及时疏导,确保心理健康。二是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困难,主动与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对接,出具黄某家庭困难的情况说明,帮助其办理低保,减轻经济压力。三是困难帮扶,将黄某列为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困难人员,为其争取相应的帮扶政策,在过年期间,为其送上米面食油,让其感受到社会和政府关怀的温暖。经过上述举措的实施,黄某的心理状况明显好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乐观的面对生活。
【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黄某逐渐能接受自身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在司法所介入帮助后日常态度也逐渐乐观,对于司法所每次按期布置的各项矫正任务,都能积极乐观向上提前完成,做事细心,且遇到难题能第一时间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解决,准时定期汇报精细说明具体情况,学习和劳动积极向上,认真悔过,法律意识增强,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去年,执行地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父亲突发疾病,家中无钱医治,司法所号召社区矫正对象捐款帮助王某解决困境时,黄某虽然自身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但也积极踊跃参与到捐款行列中,这体现出了黄某改过自新、感恩社会的良好品质。
【案例注解】
此案例对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提供了较强的指导意义。想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更需要深入了解身体残疾、心理失衡、家庭困难等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以适度关怀和真诚帮助,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的困境,实现自我改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