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亮灯引发的“治理之思”
新春伊始,山西大同古城街道因“破门亮灯”事件引发舆论哗然,“亮灯工程”不仅未能收获预期的掌声,反而将基层治理中的法治缺失、民意缺位等问题暴露于公众视野。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治理逻辑错位,恰是当下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需要直面的深层命题。基层治理现代化,绝非简单的“灯光升级”,而是一场从权力本位到人民本位的深刻转型。必须要以法治为灯,照亮权力的边界;以民意为光,校准治理的坐标;以制度为灯塔,指引可持续发展的航向。
以法治之基破除"权力亮灯"的治理迷思
法治不是治理的“装饰灯”,而是划定权力边界的“探照灯”。若为追求短期政绩而突破法律红线,无异于在黑暗中点燃一把虚火,看似明亮,却终将烧毁公信力。唯有将法治作为治理的“长明灯”,将法治思维嵌入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法治框架下“照章点灯”,才能避免治理沦为“人治”的舞台。
以民意之光校准实绩衡量的治理坐标
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不同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基层治理若仅追求“灯光璀璨”的表象,而忽视民意的“光谱分析”,终将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真正的治理之光,应源于群众需求的“自然发光”,而非行政命令的“强制照明”。治理的亮度标尺,应当永远对准群众的获得感刻度,要以民生实绩衡量工作成效,通过协商民主实现价值统合,让民意成为政策设计的“第一束光”,并通过大数据、社会调查等技术,精准捕捉民意的“光谱分布”,避免“一刀切”式决策。
以长效之制构筑共建共享的治理灯塔
形式主义的反复滋生,暴露出运动式治理的局限性,若仅止于个案纠偏,难免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循环。治理现代化需要超越短期应对,找准“制度锚点”,构建“灯塔式”长效机制。要以科学考核机制激励实干,将“群众满意度”纳入核心指标,从“灭火式整改”转向“防火式设计”,通过制度刚性约束,压缩形式主义的生存空间。当“灯光秀”让位于“民心暖”,当“打卡数”被“满意度”取代,基层干部方能从“材料苦海”中抽身,回归服务者的本位。(吴明杰)
